三種常見的建筑企業收購方案
一、整體收購目標公司
建筑企業為獲取所需資質,采取整體收購目標公司,完成資質吸收合并,就可以從事相應工程項目,擴大企業經營規模。
但是目標公司并購重組后,不再以單獨個體存在,而是成為收購方的一部分。那么建筑企業作為收購方,在接收目標公司的同時也將接收其全部,即資產、債權債務、人員等,然后按照自有的經營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在此過程中,建筑企業必須要核查目標公司債務風險等情況,并在簽署并購協議中以文字明確相關事宜。
二、收購目標公司資產
收購目標公司資產即只獲取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使得目標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下去。在這種形式下,建筑企業不用擔心受到目標公司債務債權風險影響。不過建筑企業還需注意所收購的那部分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
三、收購目標公司股權
建筑企業通過收購目標公司的控股權,來獲取相應資質資格,從事相關工程項目。
但是在這種情形下,收購方經由協議或強行收購的方式發出收購要約,取得目標公司的一定數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標公司的債務債權不易手,控制權卻發生了變化,可能會影響目標公司的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等發生變化。